Saturday, September 20, 2008

紐倫堡大審判

跟友人在上星期六去了看劇場空間的紐倫堡大審判,對我來說這是一次值得紀念的日子,因為這是我第一次看舞台劇遲到……還有......

故事是這樣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同盟國以羅馬條約為基礎,成立了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德國的戰爭罪犯。在第三輪的審判之中,被告人是四位前納粹大法官,而其中一位是顯赫一時的大法官-歐思因寧;主控官與主審法官都是美國人。

主控官為了將四人入罪,在法庭上極力展示四人與其他納粹法官所作的錯誤裁決,以及所引起的嚴重後果,而其中最受人所知的就是「種族純正」的政策。德國為了追求種族的純正,在二次大戰期間,通過《紐倫堡法案》,使屠殺猶太人合法化。六百萬名猶太人慘遭毒手,佔歐洲猶太人口三分之二。四人被控成為種族屠殺的幫兇。

至於第為德國人的辯護律師,誓保國家的尊嚴,在法庭上與主控方唇槍舌劍,將主控方的指控控訴諸扒名被告的愛國熱情,指四名被告為納粹服務是為了造福德國的百姓。更指出其實世界各國都要為戰爭負上責任,然而,各國都在逃避,若果被告有罪,那世界所有國家都有罪。

同時,主審法官在面對雙方壓力之下,亦承受身邊德國人的壓力。在休認識的德國人之中,紛紛堅稱自己本身是被迫打仗,生活困苦,跟其他人一樣都是受害者之一。同一時間,因為蘇聯的突然入侵,令到同盟國一反立場,暗地要求法官從輕法落,以換取德國人共同對抗蘇聯,主審法官裡裡外外受敵,他能否維持一個公平公正的審判?

然而,問題是公平公正是否真的那麼容易?審判的原意是希望透過審訊,加上法律以及法官的裁決,使無辜的人可以沉冤得雪,將罪犯繩之於法。可是,如果法律、法官、審訊成為了獨裁者的政治工具,它的禍害將不能想像。

什麼是公平?正如劇中所言,每一個人都有他自己對公平公義的解釋,我的解釋跟你的或多或少都會有少許的差異(這差異可以很少,也可以很大)。我常常都會說有很多事都只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在不同人的立場來看,就會有不同的觀察結果,不可以一概而論郭對郭錯。到了今時今日,我都不知這些說話是不是正確,只是,讓我們再想下去。要是這個世界沒有法律,那出現的問題會是有人可以說在他的解釋之中殺人只不過是一件小事,所以他可以去殺人,而覺得他不應受刑,只會大家各執一詞。法律的存在就是為了提供一個比較客觀的規則。那我的想法是不是錯?

在一定的程度上來說,我是十分認同辯護律師的指責,很多事情的發生不可能只是一方面的問題,至少各方面都會有一定的責任,而那只是多或少的問題,當有事發生了,我們就很容易傾向覺得是對方(不是自己)要為事情負上大部份,以至是全部的責任。這是我們作為人類的不良壤習慣。試想想兩個國家之間發生戰爭,會不會只是純粹因為獨裁者的原故?它的背後還有很多的原因。還有很多很多,只要大家都靜心下來,好好的去思索,就不難發現,其實我們平日有很多事,都沒有為自己好好的負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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